“重点发展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。”“高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主要通过市场调节解决。”“积极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。”“通过多种途径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。”
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用更坚定的决心、更清晰的表述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:一条以“保障”体系建设为重点的,分类解决各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政策路线图正式登台亮相。
喜忧交加的房改路
5年来,全国4000多万户城市家庭通过购买新房或者二手房改善了住房条件,占城镇家庭总数的1/4以上。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2002年的22.8平方米提高到28平方米左右。每年提高1平方米以上。
建设部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司长侯淅珉说:“这是我国居民居住水平提高最快的时期。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水平和功能质量、环境质量和居住舒适度也明显提高。”而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,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才不足8平方米,住房严重短缺。
可是,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,再加上社会正处于转型期,问题也接踵而至。尤其突出的是近年来飞涨的房价,成为百姓不堪承受之重。由它所催生的新名词“房奴”,透露出贷款买房人的辛苦和无奈,而相当一部分困难群众更是望房兴叹。
“保障”成住房政策关键词
200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,明确提出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,详细论述了住房保障的对象和保障途径: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住房难,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;帮助中等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难,是增加中低价位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。此外,还提出积极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。
全国人大代表孔令晨说:“对比近几年政府工作报告对住房问题的表述,可以说,‘保障’正在成为中国住房政策的关键词。”
回望过去,2003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“重视解决城市特殊困难家庭在住房、子女就学、医疗和取暖等方面遇到的问题”。
2004年,政府工作报告的提法是“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、子女上学、住房、冬季取暖等实际困难”。
2005年,政府工作报告提出“各地要加快建立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体系,帮助他们解决看病、住房、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”。
200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出现“经济适用房”和“廉租房”的字眼,但提出的发展重点是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。
此后,住房保障建设迈出重要步伐。特别是2007年8月,国务院对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做出了全面部署后,全国所有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,地级以上城市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低保家庭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。中央财政投入51亿元廉租住房补助资金,支持中西部困难地区建立廉租住房制度。
住房政策面临新挑战
“建廉租房需要大量资金,这笔钱从何而来?房源咋保证呢?”“中低价位、中小套型是什么标准呢?”面对现有的住房保障政策,部分代表委员提出了自己的疑问。
樊金龙代表说:“我觉得,现在存在两个难题:一是怎么核定购房申请人的收入,这方面还存在操作层面的困难,没有一个统一的诚信系统;二是怎么处理好市场主体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关系,确保既能保障中低收入群体住房,又能推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。”从代表们发出的种种疑问中,可以看到住房政策还需要不断完善。 据新华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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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廉租房
比去年多投17亿
温家宝总理在20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“今年中央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资金68亿元,比去年增加17亿元”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。此外,政府工作报告还提出,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增加这方面投入。
截至2007年底,我国累计有95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。
廉租住房制度,是指国家制定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。主要内容是: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,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方式,筹集廉租住房房源,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,建立廉租住房保障进退机制。 据新华社
公积金增值收益应属缴存职工
何丕洁委员呼吁让更多中低收入者从中受益
本报北京讯 (特派记者 程慧) 全国政协委员、民革中央副主席何丕洁表示,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,尽快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,公积金增值收益明确权属,部分资金可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,让更多低收入职工受益。
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诸多问题
何丕洁委员指出,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四个方面问题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限;公积金的使用渠道有限,对中低收入职工的支持力度不够;公积金防范风险能力不强,归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压力较大,目前并未在全国范围建立有效的住房公积金风险控制体系;住房公积金实现增值的收益权属没有得到依法确认。
未支取公积金也应适当享受收益
何丕洁委员表示,要使更多职工尤其是中低收入职工真正成为这一制度的受益者,应该对这项制度加以完善。
他建议,有关部门应该增强住房公积金缴交的强制性法律地位,扩大覆盖范围。进一步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,扩大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范围,对多年未支取过公积金、未享受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给予一定回馈,使他们适当享受自己这部分财产的收益。
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,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和增值。建议在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中明确规定,基于住房公积金而产生的增值收益,在扣除合理的经营管理费用后,属于全体缴存职工。可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一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。一旦借款人无力偿还公积金贷款必须抵押房产时,还可以为其提供保障性住房。但必须明确这部分资金的权属,并将其与用于返还缴存职工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