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改革行政案件管辖制度 防止地方政府不当干预 本报北京讯 最高法昨日发布《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简称管辖规定)和《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》(简称撤诉规定)两项司法解释,规定对于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(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),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实行管辖。两项司法解释均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 改革案审制度以减少地方干预 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表示,《行政诉讼法》中对于由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仅有原则性的描述——“其他重大、复杂的案件”,缺乏可操作性。目前涉及大部分县政府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审理,奚晓明坦言,由于一些地方司法环境不理想,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“举步维艰”,行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时有发生,“所以有老百姓说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”。 按照新的管辖规定,除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外,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、集团诉讼案件,重大涉外或者涉及港澳台的案件,将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,“即使中级法院不直接审理,也可以在辖区内实行异地审理”,奚晓明称。 政府法院不得联手对原告施压 按照新规定,法院审查原告申请撤诉并裁定准许撤诉,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:一是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;二是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,不违反法律、法规的禁止性规定,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,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;三是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;四是第三者无异议。 而所谓“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”,则是指政府已同时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、证据、影响,并撤销、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。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必须在已停止对原告公民的权利进行侵犯后,法院才可做出撤诉的裁决。 《新京报》供稿 |